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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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审被告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3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鉴定费3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0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