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554号

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承彪,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启祥,董事长。

第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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