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中铁建筑安装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及折价赔偿款共计149485.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149485.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