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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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侨昌肥业有限公司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 山东亿尔化学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 山东亿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贴息款本金28772194.18元、利息5796000元。 二、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30.79元,由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76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