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
日照融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388211.63元及利息(利息以388211.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388211.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193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81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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