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天陆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神州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8728.2元及利息(以2648728.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且原告开具2788134.9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履行;

二、原告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788134.95元内就其所施工的食堂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10元,由原告烟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7元、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4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6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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