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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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足浴店内使用侵犯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含“富侨”字样的字号; 三、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四、驳回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9350元,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