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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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足浴店内使用侵犯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含“富侨”字样的字号;

三、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四、驳回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9350元,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富侨健康文化足浴中心、***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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