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易树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重庆易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3663407.77元。

二、限被告重庆易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3000元。

三、限被告重庆易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7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限被告重庆易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2.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3.以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4.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5.以3869174.7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6.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等与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有效。

七、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列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抵押顺位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及案件受理费372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登记在***、***名下位于江津区**房屋(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号);2.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江津市的房屋(权证号:203房地证2006字第××号);3.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江津市的房屋(权证号:203房地证2006字第××号);4.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江津区的房屋(权证号:203房地证2012字第××号);5.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江津区的房屋(权证号:203房地证2008字第××号);6.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江津区房屋[权证号:(2016)江津区不动产权第**号];7.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江津市**房屋(权证号:203房地证2004字第××号)。

八、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5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5454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235元,由被告重庆易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2219元(此款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被告重庆易树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前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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