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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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有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1月22日所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404675.00元、被告代收的各种税费34567.00元、违约金404.68元,计439646.68元;并自2017年1月23日起,以4046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该款给付完毕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7.35元,由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