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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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鑫东政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48001.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3月12日拖欠的利息13806.67元、复利罚息353406.91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截止2018年3月13日为2048001.05元)为计算基数、在2018年3月13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和以尚欠利息(截止2018年3月13日为13806.67元)为计算基数、在2018年3月13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鑫东政机械厂、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市鑫东政机械厂所有的1台型号为PP-800F的万能工具磨、0.2台型号为DTC-850的立式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的立式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的立式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G4030的金属带锯床、2台型号为DK7720的线切割机床、1台型号为MQ6025A的万能工具磨床、1台型号为JZB25B的自动进刀钻床、1台型号为C2-6136HK的数控机床、1台型号为DTC-850的立式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DTC-850的加工中心、5套型号为928TEII配DY3E-2830的数控系统、2台型号为130SJT-M060D的GSK电机、5套型号为928TC-3配DY3E-2830的GSK928TC车床数控系统V3.20、1套型号为928TC-3-B配DY3E-48的GSK928TC车床数控系统V3.20、1套型号为928TEII配DA98A-10的数控系统、1套型号为928TC-3配DY3E-28的GSK928TC车床数控系统V3.20等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上述抵押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有权要求将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机器设备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实现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之债权; 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1台型号为T-7的数控车床、0.3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3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加工中心、0.4台型号为DTC-850L的加工中心、0.2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35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35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0.3台型号为DTC-850L的立式加工中心等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上述抵押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有权要求将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机器设备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实现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之债权; 七、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凯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台型号为X6132的卧式升降台铣床、2台双轴平面仿形铣床、2台型号为C616-1B的普通车床、2台型号为X6030的卧式升降台铣床、1台型号为M713CG的卧轴距台平面磨床、1台型号为C336-1的回轮六角车、1台型号为C3025的回轮六角车、1台型号为X60的卧式升降台铣床、1台型号为X61的卧式升降台铣床、2台型号为X50B的立式升降台铣床、1台型号为DTC-850的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DTC-850的加工中心等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上述抵押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有权要求将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机器设备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实现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之债权。 如果被告***、***、***、***、***、重庆市鑫东政机械厂、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162元(已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市鑫东政机械厂、重庆瑞虎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