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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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C}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1230919.21元; 二、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02208.39元,其中逾期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约金为20000元、民工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的违约金为50000元、民工到原告办公场地或营销部等闹事的违约金为15000元、因其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被停工整改的违约金为50000元、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为6067208.39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7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00元,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