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天兴饲料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天兴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492506元,并承担2848104元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31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承担4644402元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众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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