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