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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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纳楠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纳楠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9367.97元; 二、由被告重庆市纳楠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加收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11764.66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加收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40元由被告重庆市纳楠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纳楠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