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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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船用电缆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21787128.1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5月18日合计是1810096.37元;从2017年5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大连船舶船用电缆有限公司、***、***、***、***对前述判项一在最高债权额2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对被告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物(以登记编号:瓦工商抵字2015第1**号载明的为准)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5477元(原告已预交),由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大连船舶船用电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