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 大连久源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久源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位于普兰店市.40平方米成品库房;(2)位于普兰店市.10平方米厂房;(3)位于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唐房社区栾屯8-36号1层4号163.90平方米配电室;(4)位于普兰店市.75平方米锅炉房;(5)位于普兰店市5120平方米原料库;(6)位于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唐房社区24003平方米工业用地返还给原告长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久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