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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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979556.51元、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216656.49元以及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和平字第××号,土地坐落及地号为天津市和平区勇字124209-(10)-009-02,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16.1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津(2016)和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2879号(具体以抵押物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45000000元范围内,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联宽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和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彩苑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八、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九、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十、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83822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负担170元,由被告天津市绿源天美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联宽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和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彩苑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3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