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云泉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被告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7月6日拖欠的利息33641.51元,并支付在2017年7月7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期间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合同编号:(融兴渝大)行2017年(企借)字第2017-0006号)计算的复利和罚息; 三、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 如果被告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9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9997元(已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