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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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国瑞炭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2645700.37元,并从2017年7月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支付保修金的利息; 二、确认原告大连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国瑞炭材料有限公司欠付保修金2645700.37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3元,由被告大连国瑞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