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大连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大连恒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借款本金720万元; 二、被告大连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借款本金72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至2018年12月13日止为609761.27元,并自2018年12月14日起以借款72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 三、被告大连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律师代理费4万元; 四、被告大连恒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646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四被告+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