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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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文安县南街五金厂 天津市精拓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精拓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文安县南街五金厂加工费92735元并支付原告文安县南街五金厂逾期付款损失(以92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依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文安县南街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保全费1070元,两项共计3251元,由被告天津市精拓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此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