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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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新华产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新华产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新华产业科技园业主委员会提供别墅备案证明书、新华产业园区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二、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新华产业科技园业主委员会,提供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新华产业科技园物业管理期间的财务总账、收支财务报表、记账凭证(2013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30日为管理期间)。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