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昶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昶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51680.72元。 二、被告重庆昶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8月4日的罚息6645.13元及自2019年8月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0925%计算)。 三、被告重庆昶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律师费7973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2元,由被告重庆昶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