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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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3月20日拖欠的利息149.8万元;并支付以拖欠的借款本金(截止2018年3月21日为13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义务; 四、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义务; 五、被告重庆爱特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义务; 六、被告重庆周森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义务;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爱特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周森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2100元(已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爱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爱特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周森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