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尔城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鹏达·摩尔城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商铺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28日涉案商铺租金人民币412832.49元及仓库租金人民币9285.02元; 三、被告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商铺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28日商铺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43527.55元及仓库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61.15元; 四、被告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水费人民币2248.02元及电费人民币48167.68元; 五、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商铺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60062.42元、仓库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747.2元及水电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9055.1元; 六、被告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的当月租金金额月2%的标准,从2019年1月开始,自每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当月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2元,被告深圳市欣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