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637323.77元及利息(以1637323.7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工程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404.36元,均由被告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