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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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40707.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支付截止2018年2月10日拖欠的分期手续费2652.59元,并支付2018年2月10日后到期的其余分期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270120160008452)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支付截止2018年2月10日拖欠的透支利息2738.7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350元; 五、被告重庆荣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荣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被告***、重庆荣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