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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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宇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刘志彬款项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1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宇鸿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志彬承担68,9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宇鸿承担23,554元;反诉受理费28,1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宇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