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264817.79元(包含尚欠工程款1635017.79元、履约保证金484500元及民工工资保证金145300元)及以1264716.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止;以1635017.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以484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45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8元(原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2459元),减半收取12459元,由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28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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