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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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4086685.34元; 二、被告***、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金4644813.91元; 三、被告***、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金(资金占用金以14086685.3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嘉昶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10元,由原告广州市嘉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被告***、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0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