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杨等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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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巢湖豪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垫付款115777.2元,被告巢湖豪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4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