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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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830700.97元、利息35413.15元、罚息140.63元、复利457.65元,及自2019年12月4日起以结欠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9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73912元。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路1165号康桥溪岸花园2幢2901室房屋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8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