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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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 苏州金格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452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苏州金格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珍珍。 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濮学林。 原告***、***诉被告苏州金格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