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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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909796.79元,并支付利息(以1909796.7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24%从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款项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八坼支行,账号:62×××92); 二、被告***、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80元,由原告***负担1158元,由被告***、***、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22元。被告***、***、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