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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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购房款1044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账号:62×××67)。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8)。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