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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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 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5696号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杨雪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贵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富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746元,减半收取计15373元。 审判长秦雨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罗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建航 书记员张雪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