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
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5696号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杨雪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贵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富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746元,减半收取计15373元。

审判长秦雨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罗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建航

书记员张雪娇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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