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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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号:44×××04),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贵州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百花大道支行,账户号:24×××92),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以上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金额共计121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