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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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欠款本金257832.5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欠付利息20390.4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的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收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8%的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收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已偿还的部分罚息362.89元及部分复利17.48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被告***负担2500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