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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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光谷人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巨正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武汉巨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6,516,500元; 二、被告***、被告武汉巨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142225元; 三、被告***、被告武汉巨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2018年2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为:以247865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58元,由原告武汉光谷人才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0658元,被告***、武汉巨正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供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