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哈尔德克斯制动产品股份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