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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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0000元,并赔偿原告***、***购房差价损失480000元,贷款利息差额损失55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担保费、评估费、服务费、误工费共计69506元; 四、被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居间服务费462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6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25元,由被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7-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