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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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远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杭州凯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373900元,并偿付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以3739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远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杭州凯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并偿付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凯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0元,财产保全费3140元,由四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