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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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凤英石材店、新疆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阳飞扬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2元(预收14298元),减半收取7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11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凤英石材店、新疆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阳飞扬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凤英石材店、新疆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阳飞扬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