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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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雷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束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雷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7265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6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束超峰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