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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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灵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杭州灵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补偿款600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6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0615元,由***负担39871元,由杭州灵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744元。鉴定费30000元,由杭州灵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杭州灵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上诉人杭州灵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灵山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