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西湖区502室房屋南面次卧室阳台顶部的渗漏进行修理,使该南面次卧室阳台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对杭州市西湖区学院华庭12幢1单元502室房屋南面次卧室阳台顶部的渗漏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三、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迟延修复违约损害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5元,由***、***负担2653元,由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融信恺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