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馨方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抖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抖商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铂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抖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天天爱看科技有限公司 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 字节跳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21×××36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1×××60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4×××17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四、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五、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33元,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667元。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