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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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委托代理服务合同》; 二、被告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36396.36元; 三、被告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2798元,保全费3025元,合计5823元,由被告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被告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