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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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春晓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全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鲸知屋饮品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鲸知屋饮品店(经营者赵湘)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鲸”(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鲸知屋饮品店(经营者赵湘)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鲸”近似的包装、装潢; 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鲸知屋饮品店(经营者赵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四、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鲸知屋饮品店(经营者赵湘)负担200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