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
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栖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权纠纷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南京栖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南京市栖霞区馨怡园小区XX幢一层业主共有部分出租给被告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南京时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占有使用的南京市栖霞区馨怡园小区XX幢一层房屋全部返还给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馨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被告南京栖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以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于2008年6月2日实测的面积及方位为标准将南京市栖霞区馨怡园小区XX幢一层消防控制室、门厅及卫生间恢复原状。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馨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南京栖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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